针对露天焚烧工作玉田县高度重视
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全方位、无死角,全环节、全覆盖
大排查、大整治,禁止露天焚烧
各个乡镇召开秸秆垃圾禁烧工作会议
落实县、乡、村三级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制
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严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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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秸秆垃圾禁烧会议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生态办、环保分局利用视频监控系统
与无人机等手段
对各乡镇园区开展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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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了解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玉田县生态环保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