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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玉田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这样限产、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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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17 1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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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根据近日气象扩散条件,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19年3月16日18时至20日12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钢铁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且厂址位于城市建成区外(包括县区)的停4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包括县区)的停5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B类的,停6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C类的,停70%以上的烧结机装备;评价为D类的,烧结机装备全停。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和长期停产的烧结机装备作为减排停产的基数。各企业于3月16日18时前将预警期间烧结机生产计划和长期停产、淘汰、拆除的烧结机情况报属地政府和市环保指挥中心备案,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

2、焦化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评价为B、C类的,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3、铸造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不予管控;评价为B类的,除机加工外其它工序停产;评价为C类的停产。

4、建材行业。粉磨站停产;玻璃熔窑按设计产能限产15%,提高治污设施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20、100、300毫克/立方米;其他建材行业停产。

5、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符合《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28号)要求的,不予管控;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含污泥)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可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生产;其他企业停产。

6、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绩效评价为A类的,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行、增加厂区洒水频次;评价为B类的,停止有机溶剂装卸、减少机动车运行、增加厂区洒水频次,其它工序执行轮流停产措施;评价为C类的停产。

7、企业集群。包括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耐火保温材料、石灰窑、家具制造等行业。绩效评价为A类的,位于工业园区内的不予管控,未进工业园区无产生VOCs工序的按污染物总量执行轮流停产措施,未进工业园区有产生VOCs工序的停产;评价为B类的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8、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

9、执行轮流停产措施的企业,编组为B组的停产,A组的生产。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0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3月17日8时至20日8时,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内绩效评价为A类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别凿、破拆、改造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施工工地停工。

2、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3、达到住建部门提出的扬尘整治4条基本要求和2条强化措施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正常生产,其他停止生产。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6、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8〕210号)规定的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与《3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唐办传〔2019〕7号)、《唐山市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唐政办字〔2018〕189号)要求的减排措施程度不同的,按其中最严格的减排要求执行。

(五)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将适时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排措施力度。

(六)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照市大气办《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唐气领办〔2019〕7号)、市生态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工地免于停工的通知》(唐生态环保领办〔20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8〕210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充分发挥驻企监督员的监管作用,坚持做到每日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零点行动”,确保重点企业停限产和限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市环保巡查组要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凡是没有落实市政府要求和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肃问责一起,并作为生态唐山建设考核扣分依据;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2801754)。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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