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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侵犯财产型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加大追赃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9月18日,该庭审结一起盗窃案,法官通过耐心地释法析理,促使被告人退赃,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贵州省赤水市,独自一人窜至赤水市步行街被害人赵某某家,采用锡箔纸将赵某某家房门打开进入客厅,将放在沙发上的钱包内人民币570.00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释法析理的促使下,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赔赃款人民币570.00元,返还被害人赵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5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退赃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虽然本案赃款只有500多元,但在法官心中,群众利益无小事,一分钱的退还,不仅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更是法官通过案件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我们在今后的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继续抓好庭前释法析理工作,积极进行庭前退赃动员,加大庭后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来源:赤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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