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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今天起,别在朋友圈乱发这些了,小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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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9/1 9:10:56
  • 来自:河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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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打开朋友圈,
起码十条就有五条是广告;




卖化妆品药品的微商们;




亲朋好友们要求转发的广告;




还有各类自媒体的软广推文;




离开朋友圈,网页的弹窗广告也令人烦不胜烦


更别提微博上那些卖面膜卖手工皂的大V们了;


但是你知道吗?
千万别乱在朋友圈发广告了!
小心违法!

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 朋友圈、微博发广告要担责



《办法》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包括网络红人、大V等自媒体在内,并强化自媒体的第一责任。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会被罚多少?


《办法》规定: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
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广告也要被罚?
首先,不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例如: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
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
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
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
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
但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这些上着网突然弹出来的广告真是神烦。



但是现在《办法》有规定了!▼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以后这些弹窗广告要明确地标明可以关闭,就像这样:



如果关不掉的话,就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4、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5、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现在大多数公号的软文都是以一个精彩的话题和故事引入,却在结尾处话锋一转,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广告或者推销某种产品。
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此类推文的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违反了《暂行办法》。
9月以后,这件事也不要在朋友圈里做
不能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
刷朋友圈,是不是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信息




9月以后,这件事也不要在朋友圈里做
不能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
刷朋友圈,是不是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信息
很多人都会被这样的事情打动,情不自禁地献出爱心。但是,献爱心也有一定风险:募捐者家庭实际情况谁知道?募捐费用如何支配谁知晓?
甚至,还有不少人利用人们的善心骗捐。就如这一例
不过,以后这种事情或将不会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慈善法》实施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责!

净化朋友圈的事还是喜大普奔的,
多知道点法律常识终归不会错。

再次提醒大家
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要谨慎!
不能盲目去帮助朋友,
以免不小心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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